宗旨:透過攝影競賽形式,廣邀攝影愛好者,從新竹市琉璃燈會展區作品、本展區活動的特色景觀、表演藝術切入,進行攝影創作,形塑2015新竹市推廣琉璃燈會、人文景觀,從而達到記錄、感動、行銷城市的目的。
主辦單位: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
協辦單位:新竹市攝影學會
攝影主題:2015新竹市琉璃燈會作品、東門城日夜景觀特色、新竹市人文古蹟風情、幸福花燈映象等

活動網址:http://amtop100.com.tw/chineselantern/hc2015/3.html

作品規格:
(一) 參賽作品以原創影像作品為限,同一作者以 5 幅作品為限。

(二) 參賽作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作品名稱、拍攝地點,並可視作品需要自由敘述。

(三) 彩色、黑白、正片和數位作品均可參賽,請保留原始正片、負片或數位作品的原始檔案,以便獲獎作品可以印刷發表,數位作品的原始檔案須 1000 萬畫素以上。

(四) 參賽作品沖洗成 8×12 吋,或最長邊不超過 12 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,不得翻拍拷貝、電腦合成。如為系列連作以 3 幅件為上限(請於報名表上標明為系列連作), 1 件作品計算。參賽作品需為投稿本人拍攝的合法攝影作品,不得拷貝或易偽,並且未曾在任何攝影比賽中獲得獎項,也未曾公開發表者(公開發表之定義:出版、公開展覽、參加攝影比賽入選得獎者;公開發表不包含學會內部發表之作品);如有著作權與年限之爭議,參賽者須具舉証之權利與義務,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,不得有異議。

(五) 作品規格說明:傳統相機原始媒材 120 以上(含 120)底片或 135 底片,數位相機以1000 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。
※所有作品均須同時繳交電子檔案,請儲存於光碟片繳交。(底片作品請掃描後送件;底片及數位作品皆須提供每張至少 1000 萬畫素以上之 TIFF 或 JPEG格式檔,JPG 壓縮比、影像品質須達「最大」),經審核無誤後,方予給獎,若無法於限期內交付,即取消得獎資格。謝絕提供改變原始影像的作品(照片僅可做亮度、對比度、色彩飽和度、去雜質汙點的適度調整),不得將作品做改變現狀之處理(含合成、添加等技術處理)。

(六) 本次比賽參賽作品均不退稿。送交作品時請同時送交報名表,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,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。連作請自行將作品黏貼成一份,並浮貼一份報名表。

(七)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。

(八) 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。
 

收件日期及方式:
收件日期:2015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收件方式:以掛號郵寄。收件地址掛號郵件:300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
※請在信封上註明「2015看見幸福新竹市琉璃燈會攝影比賽」字樣。
※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,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,概由寄件人負責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
 

得獎作品展覽活動:
獲獎作品將進行公開展示。展示時間、地點將於展覽企畫完成後另行公告。
延伸活動:
獲獎作品除選擇適當展覽場所公開陳列外,並將提供當地產官學界作為文創產業、視覺景觀之整合用途,豐富在地文化。
評審地點及得獎通知、頒獎時間地點:
得獎通知:專人通知,並公告於本攝影比賽官方網站。
頒獎時間:另行公告通知。
頒獎地點:另行公告通知。
評審委員:由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共同推薦委員,籌組評審委員會。
※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,嚴格評選,並全程錄影以昭公信。

 

參加對象:攝影工作者或愛好者
獎項:
第一名    1 名    新台幣 10,000 元,獎座一座
第二名    1 名    新台幣 8,000 元,獎座一座
第三名    1 名    新台幣 5,000 元,獎座一座
優選    3 名    新台幣 2000 元,獎座一座
佳作    10 名    新台幣 1000 元,獎狀一紙
城市行銷獎    20 名    獎狀一紙

 

注意事項:
(一)前 3 名及優選得獎者不得重複,佳作則不在此限,各獎項如無適當作品入選,經評審委員決議得以從缺。

(二)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、肖像權等法律問題,作者需自行處理,與主辦單位無關;若有糾紛者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,優勝者取消獎項,獎項不予以遞補。

(三)經公布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,如補充保費、稅法等規定依法扣繳。

(四)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布得獎日起,讓與主辦單位,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,得獎人需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與書。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。

(五)主辦單位、執行單位對於參賽作品有使用及宣傳權利,例如出版相關紀念品、展覽、公開發表、重製…及展售等相關權利。得獎作品如有偽冒、抄襲、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或展出,經查證屬實,一律取消資格,獎位不予以遞補。如已領取獎項者,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。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主辦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
(六)參賽作品一經投稿,如獲獎,即視為同意比賽主辦單位擁有參賽作品之使用權,除獲頒獎項所規定之獎金、獎座或獎狀外,不另付稿酬。

(七)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,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。

(八)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,即視為同意本簡章之相關規定。

(九)如攝影比賽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,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、終止、修改或暫停本活動,如已繳交郵件資料,另行退還。

(十)所有參賽之作品一律不退件(包括規格不符或爭議者)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,且依法不得使用任何未得獎之作品。

(十一)本辦法如有任何更動,以官方網站為準。